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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级学生管理制度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学生处 点击数:830 更新时间:2010-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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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学生管理制度 一、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守则 二、遵义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修改) 三、遵义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管理规定(修改) 四、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改) 六、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 七、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军训制度 八、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修改) 九、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十、遵义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办法 十一、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改) 十二、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卫生管理制度(修改) 十三、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校徽、胸卡管理规定 十四、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改) 十五、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离校规定(修改) 十六、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实施办法 新建院级学生管理制度 十七、遵义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新建立) 十八、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考评办法(新建立) 十九、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先选优办法(新建立) 二十、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新建立) 附录: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 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守则 一、热爱祖国,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二、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和学院的稳定。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服从课堂管理。 四、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为人诚实,做事诚信;自觉遵守学院考试纪律,不作弊。 五、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明礼修身,团结友爱。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注重品德修养;不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起哄;不参与赌博,不酗酒,不吸毒贩毒,不打架斗殴。 六、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关爱自然,热心公益。维护校园秩序,爱护公共财物,不乱涂乱画,不践踏草坪、墙壁。树立环保意识,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倒,不乱贴乱摘。 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不以任何形式嘲讽、诽谤、侮辱、攻击学院或教职员工。同学之间互相关心、团结友爱、平等互助,和谐相处。 八、仪态整洁,举止文明。讲究文明仪表,服饰得体不怪异,提倡朴素、整洁、大方,与学生身份相适宜,不留怪异发型。 九、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排队文明就餐,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十、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受到意外侵害;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 依据教育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 , 从严管理 ,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 规范管理行为 ; 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人才即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实践“勤学、敬业、求实、创新”的院训,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 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 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四)诚实守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学院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于次年一月底以前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主管部门备案。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者,不受时限,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提交申请,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内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无故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者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其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分及课程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发展,让学生根据自身条件、能力和兴趣,合理规划学习时间、学习进度和知识结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二年制总学分为85—95学分,三年制总学分为120—130学分,同时实行“弹性”学制。 第十二条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比一般的学生每学期多修1--2门课程,周学时不超过30,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半年毕业。在规定学制内未修满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学习期限1~2年(不能超过学制2年),继续修读规定的课程。 第十三条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学习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的依据。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实训)18学时为1学分; (二)专题实验、各种实习、毕业设计、军训1周为1学分; (三)体育课、专训课、上机操作等课程大约32学时为1学分; (四)分散(未按周)安排的生产实习、专题实验等折合成周数,按每周1学分计算; (五)社会调查(实践)及农牧类专业劳动实习一周记1学分。 第十四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文化基础、专业基础、基本技能和专业的核心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和环节,包括公共文化(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术课、实践性教育环节【包括军训、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社会调查(实践)、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等】。 (三)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学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专业限制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满一定的学分。 (四)专业限选课是根据专业方向要求设置的,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一定的学分,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知识技能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不同侧重,开设若干组选修课,限定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每学期按限定条件选读(要注意课程间的衔接),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五)任选课是根据学生兴趣、个性发展和实际需要,扩大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素质的的课程。 第十五条必修课和选修课应按其内在联系在各学期合理设置。任选课每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教学计划中总学分包含必修课学分、专业限选课学分和任选课学分。学生必须修满各类课程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包括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实验专用周、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选修实践性环节等;操行方面包括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和行为习惯等。 第十八条除免修免考课程外,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实验实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军训、公益劳动、选修实践性环节和毕业综合训练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进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根据作业、提问、课堂测验、半期考试、学习态度和纪律等确定占总成绩的40%,期末考核成绩占60%。总评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安排,考试类课程期末考核方式为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闭卷或开卷考试;考查类课程期末考核方式既可从试题库抽取试题进行考试,也可以分阶段进行考试。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按一门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实习调查报告、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等)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实际表现的评语。 (四)、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早锻炼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评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换算标准见附表一 附件一:成绩的等级与对应绩点表
凡是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的,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点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指(一)某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折算方法见上表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三)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平均绩点:平均绩点=该学期(或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或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第二十二条无故缺课课时一学期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以及未完成该课程实验或未交齐作业的,经任课教师核定,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核,须重修后方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但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重修分为组班重修、插班重修、自学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已的学习情况和学院教学实际选择其中之一。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课程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事先向本系(部)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学生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须书面向教务处申请,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凡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缓考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重修课程手续。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学生皆以旷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补考后成绩合格的学生,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经补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学生,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凡自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或教参书等进入考场(带入考场后,必须放置讲台),在考试开始进行时仍放置课桌内或课桌上,作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考试时有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理。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必须持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并遵守《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规则》。 第二十七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成绩优秀(以前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7)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系(部)主任批准,可免听1-2门课程的部分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期中和期末考核,考核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所选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在同层次教育机构已学完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学生免修课程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并在学生学籍档案上予以登记注册,其课程绩点按实际的考核成绩进行换算。 第三十条政治理论、计算机、健康与教育等课程及实践性极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和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相关部门研究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该生身体锻炼和考核项目,考核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一条对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3.3)的学生,经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具体见《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四 节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诚实守信,严于律己,自强不息,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三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具体见《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详见《学生考勤办法》),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属于考勤范围。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办理有关手续。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任课教师按教务处正式下达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可实行多种形式的考勤方式(包括提问、小测验、抽查、点名等)。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以旷课一次计。 第五节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的。 (三)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学生本人有特殊情况要求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持续休学手续(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算。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必须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须附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系同意,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伍后复员的学生原则上跟所在专业相应班级学习,学院将保留学生入伍通知书和退伍证书的复印件备案。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持学院休学通知书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仅承担保留学籍的义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并附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镇(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主任、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学生处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书面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津,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处罚的学生,经学校证实或复学时审查确认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总和低于4学分者(不含4学分);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长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没达到毕业要求不在此列); (三)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分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应当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发给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至少修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后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市场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专业方向。 第四十七条转专业的程序:转专业的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后将申请书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拟转入系部考察同意后方可转专业,办理正式转专业手续的时间为开学前学生报到期间。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三)应作退学处理的; (四)从招生档次低的专业转入招生档次高的专业的; (五)从普通专业转入有特殊要求专业(如艺术类专业等)的; (六)学制不相同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九条转专业的学费规定和成绩处理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专业所学习的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要求,则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转入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教务处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记为公选课学分。 第五十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也可转学: (一)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认不宜在原学校学习,但可以在其它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没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三)由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办学类型转入普通高等教育;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和委托培养的; (五)应作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二条办理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应向学院提交转学申请(由教务处代收后转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须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分管部门同意(如系委培生须经委培单位同意),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由两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学。 (二)转出学院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 (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方公安部门。 第五十三条转学学生的学费规定和成绩处理 经批准转入我院的学生应按照我院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入我院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转出校所学习的课程要求不低于我校相应专业相同课程的要求,则经教务处审核后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教务处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记为公选课学分。 第五十四条在转专业、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学生须遵守各项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五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并达到教学计划的全部规定且平均学分绩点在1.7及以上,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省教育厅统一颁发并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平均学分绩点在3.5且各课程绩点均在2.0以上者(对某些创新能力特强,在正式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或在省级以上重大竞赛获奖者,平均学分绩点和各课程绩点可分别降至2.3、1.7),可获得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可提前毕业或滞后毕业。允许延长两年完成学业。相对教学计划提前修满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1.7及以上的学生,应鼓励辅修第二专业和其他课程,经学院批准也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七条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的学分在总学分的95%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3年内回学院参加重考,完全达到毕业规定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学分达到毕业规定,但在毕业前受留校察看且未解除处分的,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其工作表现达到合格的,解除处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以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在学院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的学分低于(不含)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5%,应申请延长学制,否则按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均为一次性证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和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公告,经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代表座谈会以及对学生的问卷调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贩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应当按《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七十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参加体育运动和各种竞技比赛学院告之有风险(场地等符合相关规范的),发生事意外伤害责任自负;在课余和休息时间自愿参加各种体育运动等发生的意外伤害责任自负;学院不准学生外出春游、游泳等,若擅自外出参与的,造成的一切伤害、损失责任自负。 第七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四条 学院执行《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第二次补考。 第七十六条 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参照《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能力素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根据学院有关奖励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和学习技能单项奖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学生,推荐给省、市级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对其错误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依照《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有关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同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按职责划分进行解释。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引导学生奋发向上,健康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中等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神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遵义职业技术学院中专业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 , 从严管理 ,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 规范管理行为 ; 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中职人才即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 遵守《中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实践“勤学、敬业、求实、创新”的院训,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 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 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四)诚实守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者,不受时限,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提交申请,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内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无故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指依据本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 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及其实践环节 , 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 , 学生必须从若干门 ( 组 ) 课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 ( 组 ) 及其实践环节。选修课程学生一旦选定 , 所选课程即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选定以后 , 原则上不能退选和改选 , 特殊情况须在开课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 经批准后方可退、改选。因选修学生人数不足或其它原因引起的课程变更 , 学院另行安排时间改选。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进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类课程期末考核方式为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闭卷或开卷考试(具体由教务处教务科统一安排);考查类课程期末考核方式既可从试题库抽取试题进行考试,也可以分阶段进行考试(具体由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按一门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实习调查报告、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等)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中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实际表现的评语。 (四)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早锻炼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凡课程学期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条件的,经注册登记,允许补考不及格课程。每门不及格课程补考次数不超过3次。一经补考注册,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入补考次数。 第十三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无故缺课一学期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不能参加第一次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事先向本系(部)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学生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须书面向教务处申请,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凡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缓考考试的学生,只能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第二次补考。申请缓考未获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皆以旷考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每学年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学期课程考核有六门或六门以上不及格的,不予补考直接留级;学生必须获得相应职业资格和相关等级证书才能毕业。 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但又未达直接留级标准的,下一学期开学后,准予参加第一次补考,经过第一次补考后,一学年考试、考查类课程累计仍有六门及六门以上不及格的,予以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必须持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并遵守《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规则》。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转入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市场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专业方向。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当退学的; (三)无正当理由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学生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同意,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申请,所在系(部)同意后由教务处、学生处会签,院长办公会批准,向转入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并由省教育厅向转入学校发文,抄送当地有关部门; (三)学生跨省转学,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报请两所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所转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五)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 (六)外校转入的学生和院内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系部和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共同认定其转入前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 (七)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的; (三)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学生本人有特殊情况要求休学的。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持续休学手续(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自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必须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须附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系同意,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伍后的学生原则上跟所在专业相应班级学习,学院将保留学生入伍通知书和退伍证书的复印件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持学院休学通知书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仅承担保留学籍的义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并附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镇(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主任、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学生处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书面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津,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学生,经学校证实或复学时审查确认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取消学籍。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 (一)在校期间,除公共选修课程外,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十门(含十门课程)的; (二)留级学生学期考试仍有六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学的学生,由班级、系部书面提出,上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后,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颁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凡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在领取结业证书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时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能力素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根据学院有关奖励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和学习技能单项奖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学生,推荐给省、市级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对其错误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依照《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有关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代表座谈会以及对学生的问卷调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贩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应当按《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参加体育运动和各种竞技比赛学院告之有风险(场地等符合相关规范的),发生事意外伤害责任自负;在课余和休息时间自愿参加各种体育运动等发生的意外伤害责任自负;学院不准学生外出春游、游泳等,若擅自外出参与的,造成的一切伤害、损失责任自负。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院执行《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第二次补考。 第五十五条 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参照《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同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按职责划分进行解释。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本细则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高职生(专科)、中职生(中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种类从轻至重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使用一次。 第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分别处理,合并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处分时该生已经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的,留校察看期限至当年学生毕业离校之日。 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有突出贡献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改进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被处分三个月后,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被处分六个月后,表现良好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在原来处分的档次之上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坏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等有关费用;违纪所得财物应退还原主或者上交学院。 第十三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赔偿损失、赔付医疗费等,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纪的。 第十四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给予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 (二)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院声誉的; (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威胁、侮辱教职工及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九)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共同违法违纪的; (十)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或起主要作用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有犯罪行为,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违反法规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等方法,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所涉价值为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所涉价值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所涉价值达到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所涉价值达到8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多次作案的,按其累计价值处理;结伙作案的,均以所涉案件总价值处理,为首的从重处分。 窝藏赃物、销赃的,参照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它破坏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体育、教学、生活、园艺、科研等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对情节较轻,损失较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情节恶劣或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三款给予处分。 (六)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对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制止或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和宿舍熄灯以后,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的,对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制止或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擅自换房、私自占房和私自搬动,调换宿舍内床铺以及公用设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吸烟、使用蜡烛、炊具等引起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男女生互串寝室,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男女混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无故夜不归宿,一学期累计达4—6次给予警告处分;7—9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0---11次给予记过处分;12---14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或制造混乱,尚未造成后果的,对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或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课堂上打闹扰乱课堂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与老师顶撞,甚至与老师或管理人员动手的,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违纪人态度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共场所聚众闹事中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闹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初犯但属于为首的,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或索要赌债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或伤害他人名誉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淫秽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一)阅读、观看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出租或出售淫秽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条所指的淫秽物品是指露骨的宣扬描写性的书刊、文字、图片、录象、磁带、光盘等物品。 第二十四条 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酗酒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再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非法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从事非法经营、开发等活动,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有本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视其被处罚的结果,另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分: (一)组织、邀约他人打架斗殴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其他方式挑衅他人,造成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打架斗殴中,有伤害他人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斗殴过程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而又犯此款的从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的,加重处分; (九)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道德败坏,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处分: (一)发生婚外性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屡次从事流氓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考勤制度行为的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达15学时至2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26学时至3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36学时至4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46学时至5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56学时以上的(中职生:一学期旷课72 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108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军训、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两操旷课一次按0.5学时计,晚自习旷课一次按2学时计,夜不归寝一次按4学时计。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制度行为的按《遵义职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胁、侮辱、漫骂、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用电子邮件进行不正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打电话、发短信骚扰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妨害社会、学院管理行为的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或举办沙龙、俱乐部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 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携带或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翻跃学院围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撕毁或涂改学院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伪造、涂改证件、学习成绩或重要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伪造票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生证件、校徽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冒充本院教职工或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其他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该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附加处罚和限制 (一)受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未解除处分期间,取消其本学年度内的评优、享受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助学金、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在获得荣誉称号三个月内发生违纪行为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同时取消在校期间评定奖学金的资格。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复学,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系、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并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报学生处复核;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后,由各系签发处分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各系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呈报院长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专题会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期期末学生集中考试期间发生的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根据考场上收集的违纪证据、监考教师证明、监考巡视员签字的有关材料,拟定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并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送学生处签发处分决定。 非期末集中考试期间发生的考试违纪行为,由各系、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将处分材料报教务处复核,由教务处送学生处签发处分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系、部学生或学生之间发生违纪行为,由系、部和相关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调查处理;跨系、部学生之间发生违纪行为的,由学生工作处主持和相关系、部共同调查处理;涉及学生与教工或其他人员之间发生违纪行为、跨系部的打架、偷窃等恶性治安事件,由保卫处主持,学生处与学生所在系、部配合共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总务处、图书馆等职能部门发现学生违反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时,有权在递交学生违纪违规材料的同时,建议学生所在系、部对违纪学生予以处分。各系、部对上述部门的建议,应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和答复。各系、部与上述职能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学生处裁定。各系、部及职能部门对学生工作处的裁定有异议时,报主管院领导或按程序报院长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被处分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学生处分处理意见告知书上签字。 被处分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因故不能在处理意见告知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的,可由经办老师和一名该生所在班级的班干部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不影响该处分生效。 第四十七条 处分学生的材料,学生处复核后留存处理意见,材料返还案件调查部门,调查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有关材料和证据应保留5年以上。 第四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院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直接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事项按《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后出具解除处分通知。未出具通知或其他处理意见的,视为同意解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同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要报遵义市教育局和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以学生处、各系、部、保卫处、教务处为主,以总务处、图书馆为辅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涉及考试违纪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实施“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保障学生违纪处分或处理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成员及法律专家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 (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所受理的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将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变更处分(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报学院研究决定。 (四)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 第四条 申诉人只能是学院在读的学生本人。 第五条 被处分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条款错误; (二)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分(处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不符合上述范围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驳回或不予受理。 第六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七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八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九条 申诉时效为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受处分(处理)的学生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第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的学生申诉处理方式。申诉委员会将学生申诉材料进行调查处理,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合议表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议案表决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方可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处理)单位的代表及关系人到会。 第十二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则对该案应申请回避,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十三条 复查决定是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处理)的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贵州省教育厅另行提请行政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贵州省教育厅或司法机关提起申诉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军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新生的军事训练工作,更好地完成军事训练任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上级部门关于学生军训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为学生的必修课,未取得学分的,不准毕业。 第三条军事技能训练一般安排在一年级新生入学时进行,训练时间为14自21天。军事技能训练的科目一般包括队列、内务、军事知识、实弹射击等。 第四条军事技能训练列入学院的教学计划,学分为1个学分。军事技能训练课教学结束,学生个人作出书面小结,经考核合格,评定成绩,送教务处及各系登记,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军事技能训练由学院人武部组织,邀请驻遵部队承训,军地双方密切协作共同完成训练任务。 第二章军训考勤 第六条学生要根据军训教学安排,按时参加军事科目的训练,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以旷课论处(每天计8节课),给予纪律处分或转入下一年度补训。 第七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当年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须在开训前持医院的证明,申请缓训。缓训申请经系领导批准,报军事教研室同意后方能缓训。 第八条因身体残疾或特异体质不能参加军训的应由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系领导同意,报军事教研室批准,可以免训部分项目,但须列席旁观训练。 第九条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完成训练科目的学生,经军事教研室批准后,可转入下一年度补训。 第十条军训期间学生因病、因事、因公不能参训和到课者,均须事先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 (一)请病假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当班医生的建议休假条;请事假须有充分理由。 (二)请病必须按审批权限请假,按时归队销假。请假一日以内,且不出校门的,由军训连指导员批准并通知连长;请假一日以上,或离开学院时,必须由营教导员批准;离校三天以上的,由营教导员提出意见,并报军训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考勤实施由任课教员,连指导员负责落实,并在本课程或军训结束后,将军事课考勤情况报武装部(军事教研室)。 第十二条因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军训的,由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送武装部备案,方可免训。 第三章军训安全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是学生军训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对完成军训教学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体参训教官、师生必须学习和宣传军训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在进行射击训练时应当遵守: (一)严格执行验枪制度,射击前必须验枪和检查教练弹内是否混有实弹。 (二)不准把枪口对人,更不准用武器开玩笑和打闹。 (三)不准在交通要道,居民区或人员来往较多的地方进行射击预习。 (四)不准在同一场地内交错重叠进行射击预习。 (五)射击训练场内不准同时进行其它科目训练或体育娱乐等活动。 (六)严格执行武器管理使用制度。做到“领有登记,交有检查”,任何时候武器都不准在私人手中过夜和午休。 第十五条在进行实弹射击时应当遵守: (一)实弹射击必须在符合安全要求的靶场进行,要对靶场进行全面检查,对疏松的靶沟和靶档进行修补后方可使用。 (二)射击前向全体人员明确规定各种信息,并明确规定警戒员、发弹员、观察员的职责和区域。 (三)坚持验枪制度,发弹员应认真检查弹药的数、质量。 (四)实弹射击必须有领导在场,并逐项检查安全设施及准备情况。没有指挥员的命令,射手及其它人员不准进入射击位置,任何人都不准随意摆弄武器。 (五)勤务人员在指定位置执行任务,未经指挥员允许不准擅自离开。 (六)没有指挥员命令不准装填实弹,不准将装有实弹的武器交给他人。 (七)射击信号发出后,示靶组人员应迅速隐蔽,严禁向外探望和私自走动。 (八)严禁枪口对人,报靶时禁止向靶区瞄准。 (九)任何人不准私留子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严禁违章操作和蛮干,严禁私自爬山和游泳,课余时间有组织进行上述活动的,要有专人负责,并讲明安全事项。 第十七条正确处理师生关系,教官与参训学生的关系,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 第十八条乘汽车时,不准打闹、开玩笑,严禁将头、手、脚伸出车厢外。 第十九条爱护武器、训练器材、电教设备,严格橾作规程。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事故,要边处置,边立即上报。及时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武装部负责解释,自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资助学生完成学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学生和品学兼优学生的关怀。 第二条 根据财教[2005]75号、黔教学发[2005]2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院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标准和评选对象: (一)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评选对象为我院专科学生中的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上学年学习无补考科目,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80分以上,体育成绩在80分以上; (六)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七)获当年学院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差额评审; (二)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和评选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每生每年5000元。 (二)评选范围是我院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实行差额评审;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度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了资助学生完成学业设立的。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和评选对象: (一)资助标准是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三档。 (二)评选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学习成绩达到转业年级平均分以上,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两门(含两门),补考及格;新生全国统考成绩须在本专业前10名(或文、理科前5名);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以下(含150元),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下(含200元); (六)重点扶助来自边远贫困山区、双下岗职工及单亲家庭学生和孤儿;(七)已经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未享受1000元以上社会资助的特困生。 第十六条 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度评定一次;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按月按档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或由学院财务划拨打入学生饭卡中。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程序: (一)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二)所在班级推荐; (三)所在系审查; (四)逐级公示; (五)学生处汇总审核公示,报学院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各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公示后的评选学生名单、申请表交学生处,学生处核准,报学院批准以后,上报省教育厅。 二 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十条就读于我院全日制学习的中高职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参评学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参评学生必须是本班学习勤奋刻苦,学风端正,热爱专业,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学习成绩优良。 第二十三条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四条学院奖学金的等次和标准: (一)等次:设一、二、三个等次; (二)标准:高职学生: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中职: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 第二十五条凡获奖学金的学生,荣誉载入个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学院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第二十六条学院奖学金评定以班级建制为单位,以每学年考试考查成绩为标准,以学生所在班级综合成绩评定排列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各等次奖学金的学习成绩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学年考试科各科成绩达85分以上(含85分),考查各科各科成绩不低于80分;操行成绩达优秀。 (二)二等奖学金:学年考试科各科平均成绩达85(含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各科各科成绩不低于80分;操行成绩达优秀。 (三)三等奖:学年考试各科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各科成绩不低于70分,操行成绩成绩达良好以上。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学院奖学金: (一)违法乱纪的; (二)受党纪、政纪、团纪处分的(已解除处分的除外); (三)违犯校纪校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恶意欠交学费以及其它有关费用的; (五)有其它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除取消参加评审资格外,同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代表学院参加省级文艺、体育、技能及专业知识比赛前三名的班级或同学,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奖励。 第三十条代表学院参加市级文艺、体育、技能及专业知识比赛获前三名的班级或同学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200元、150元、100元奖励。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各系负责组织本系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将评定结果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十二条单项奖学金由各系申报,教务处审定。 第三十三条评定结果由教务处公示。 三 社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三十四条社会奖学金按奖学金来源、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助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学院奖学金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严禁以一人申报、获准后多人分享的做法。 第三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 实 施 第四十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由学生处负责执行并解释 第四十一条学院奖学金由教务处负责执行并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政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总务处、团委、学生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推荐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院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报酬标准,负责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维护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各系成立推荐中心,帮助学生勤工助学。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第五条 经费来源: (一)学院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院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二)财政拨付的特困生专项经费的一部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 (一)该基金专门用于院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按有关规定发放。 在安排勤工助学时,首先安排特困生,凡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都要公示,并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二)该项基金专项管理,归口在学生处,由专人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统一集中使用,不得平均发放,不得挤占和挪用。由学院财务科负责审核、发放。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渠道: (一)立足院内,广泛开辟勤工助学劳务资源,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二)积极扩宽校外渠道,加强校外联系,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寻找适合我院学生的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院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院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学院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九条 勤工助学的目的在于助学,不得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时间安排应在课外、假期,占用时间,精力必须适当。 第十条 必须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秩序和校园管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公开、有组织地进行,各种活动应在学生处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并登记接受管理,登记时要注明活动的规模、内容、时间、地点、负责人、参加人数等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三条 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办法 第一条 学院对经济特别困难和临时发生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帮助,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建立特困学生档案,各系根据掌握情况征求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的意见,确定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填写特困学生登记表交学院学生处备案。 第三条 学生困难补助标准及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学年困难补助: (一)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二)双下岗职工、边远山区无经济收入者; (三)父母双亡,虽有经济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学生本人的最低生活标准,本人生活困难者; (四)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人,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五)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收入不足150元者; 第五条 学生因生病、家中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学生生活临时发生困难,可视其情况对其进行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 特困学生困难补助一学年一次,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七条 对个别特殊情况,经国家贷款、学院贷款、勤工助学等途径均不能完成学业的,经主管领导审批酌情减免学费。 第八条 学生经济特别困难补助由当年财政拨款和学费中提取的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 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十条 受助者在享受学院补助的同时,须履行相应义务,自立自强,通过学院帮助和自身努力完成学业。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促进学生宿舍的文明建设,保证宿舍设施的完好,创造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七条 宿舍内严禁赌博、酗酒、喧哗、打球、打架、斗殴,严禁做一切危害身心健康的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寝室美化大方得体,不乱贴乱画,物品摆放整齐;卫生检查时不准锁寝室门或拒绝检查,否则以0分计。 第十四条 自觉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指导、监督、调配,主动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值日工作,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努力营造文明整洁的环境。对长期脏、乱、差的寝室,取消其全室成员本学期一切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对优秀寝室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检查 (一)采取每天一次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由学生会生活部牵头进行全面检查,将每次检查结果进行汇总通报,并纳入个人和集体学年评优考核。 (二)教室、宿舍卫生情况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70~80分;合格为60~70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 (三)、检查内容及标准 教室卫生 1、地面清洁无尘土、纸屑、无卫生死角。 2、桌凳干净且摆放整齐。 3、门窗玻璃明净无污渍,窗台干净无尘土。 4、墙壁光洁无污渍、无蜘蛛网、无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5、电条、电视机干净无灰尘。 6、宣传画及警示语排列整齐。 7、卫生用品摆放合理整齐。 8、走廊、楼梯、栏杆、扶手无尘土、纸屑、垃圾。 寝室卫生 1、地面干净、干燥,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2、物品摆放整齐,衣服挂放整齐,被子叠放整齐。 3、室内床、桌、凳摆放整齐,擦拭干净。 4、墙壁洁净,无乱涂、乱画、乱贴、乱挂。 5、门窗洁净,门前无杂物。 教室、寝室检查时如锁门拒绝检查的按零分计算。 三、奖惩办法 (一)奖励 1、每周对检查评出的优秀教室、宿舍给予通报表扬。 2、三周之内连续得优秀者,将被评为文明教室、宿舍,学院给予奖励。 (二)处罚 1、每周对检查不合格的教室、宿舍给予通报批评。 2、如果连续两周或累计三周被通报批评,取消其成员的评优资格及该集体的年度先进评选资格,并限期整改。 3、发现乱丢纸屑,随地吐痰,乱倒饭菜,墙上乱涂乱踩脚印者,除点名批评教育之外,如屡教不改者(对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进行纪律处分。 4、如在检查中有不服从管理以及不配合检查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其作出书面检查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校徽、胸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胸卡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及标志,每个学生应加强责任心,既要随身佩带(戴),又要注意爱护和保管,为切实加强对学生证、校徽、胸卡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发给学生证、校徽、胸卡。新生领取学生证、校徽、胸卡后,要加强保管,防止丢失,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佩戴胸卡,违者按学院的规章制度处理。 第三条 凡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各项考试,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社团活动健康发展,活跃校园文化氛围,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更好地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人才培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参加的群众团体,学院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政治理论、文化娱乐、学术科技等社团,通过学习和实践陶冶情操,增长才干,提高素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育人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主旋律,开展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娱乐性的活动,注重导向正确,力求形式生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能力。 第四条 发展学生社团的原则:大力扶植学术科技型社团,努力引导理论学习型社团,支持社会服务型社团,普及兴趣爱好型社团。 第五条 学院社团在院团委、学生处的管理下积极开展工作,院团委、学生处负责全院社团的登记、审批,指导社团按章程开展活动及社团的年度考评。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组建 第六条 学生成立社团须向院团委、学生处提出包含社团名称、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才能成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活动。 第七条 建立社团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参加人员在10人以上; (二)有社团活动章程、组织机构、组织领导 第八条 筹建社团的程序: (一)确定临时负责人,由社团负责人办理社团申报手续。 (二)申报应递交的资料:申请、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基本情况,会员名单、指导教师名单。 (三)指导教师由社团管理部门颁发聘书。 第九条 社团名称为“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某某协会、社、俱乐部”。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的选任条件、职责与义务是: (一)社团负责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业成绩优良,热心社团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社团负责人一般应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因特殊原因要辞去职务时,应向社团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二)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服从指导老师的指导,带领会员按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主动参加学院社团负责人例会,完成社团管理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社团不得向校外招收会员。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校规校纪和本社团宗旨范围内开展活动,未经许可,不得组织跨校性的活动。 第十三条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经社团管理部门同意,可向会员收取一定会费,也可以组织其成员适当开展自我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院讲学、报告、座谈、辅导时,应事先请示社团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社团的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二)宣传和提高学院知名度; (三)完成社团管理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十六条 社团经社团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创办反映社团活动的刊物,但必须保证刊物内容健康,一般不得向校外发行。 第十七条 经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并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社团,社团管理部门将注销该社团并停止其活动,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社团的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社团管理部门每年对社团进行考核评比,评出先进社团,并向社团负责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社团考核的主要内容: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开展情况、会员的评价及社团经费收支情况。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团将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社团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实施办法 为了实现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就业率”的工作目标,根据教育部、教育厅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面向基层和充实生产、科研、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人才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艰苦行业预征入伍和国家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三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义务。 第四条 鼓励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就业。到非公有制就业的毕业生,同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积极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 第五条 学校依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所有就业信息面向全体毕业生。招就处随时通过各院、系、部、校园网、信息栏公布最新就业信息,毕业生应高度重视信息的时效性。 第六条 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方式落实就业单位。为了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凡申请就业的毕业生须使用教育部门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如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招就处、各执一份,复印无效,此协议经签证后作为就业与派遣依据。 第七条 毕业生须使用招就处印制的《毕业生推荐表》每人一份原件,对“推荐表”中应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内容,毕业生的在校表现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评定填写,系、部办负责审核盖章,各科学习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盖章。最后由学生处签署意见。毕业生应制作一本“自荐书”,内容包括:自荐函、《毕业生推荐表》、各类荣誉证书、等级证书、优秀作品等复印件。 第八条 毕业生持《毕业生推荐表》或“自荐书”的复印件参加各类招聘活动。招就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就业招聘活动包括:举办“供需见面洽谈会”,提供校外就业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 “洽谈会”;收集需求信息,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完善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教学系根据本系开设专业组织招聘专场会。 第九条 毕业生在求职时,既要多方应聘,选择择业的最佳时机,合理定位,切莫违约;又要在“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大前提下,发挥专业和自身特长,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十条 各系、部主管领导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须执行学院制定的就业指导各项规定,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在进行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的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圆满完成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办理派遣和离校手续。毕业生离校后学生处负责学生档案整理和发送。毕业派遣和离校手续的具体安排由学校统一通知。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离校规定 毕业生是否做到文明离校,是对每个学生三年来道德品质、行为规范的一次检验,同时也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造和谐社会要求对毕业生知行践诺的一次检验,学院要求每一位毕业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给母校留下一个好的印象,给教师留下好的慰籍,给低年级同学树立一个好的榜样,给自己留下美好的回忆,为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相关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体毕业生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学习来之不易,它凝聚着教师多年培养,父母的无私奉献,要倍加珍惜,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犯错误而贻误终身。 第二条 正确理解国家现行的毕业生就业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生活与事业的关系,坚持以大局为重,不断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第三条 欢迎同学们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对学校以及对学生管理有什么意见,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学院尽量满足同学们的正当要求,一时不能办到的也要给同学们解释清楚。 第四条 杜绝毕业离校时的不文明行为,禁止学生在离校期间做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学生人格的事发生,禁止在楼道上燃烧杂物,禁止酗酒赌博,禁止往窗外乱扔酒瓶等杂物,禁止损坏公物,禁止打架斗殴、无理纠缠老师等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毕业生在离校期间违规违纪、违反文明离校规,按学院规章制度从严处罚,如果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毕业生离校后,发现毕业离校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停发(寄)档案,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材料装入档案。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光荣使命,是学院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基本职责,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顺利完成学业,做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学生,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提高综合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我院专职辅导员按学生人数200:1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同时配备1名兼职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应加强学习, 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线,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 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内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品德教育为基础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生参加院、校举办的各种教育活动。 (二) 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学风。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和个人发展定位。 (三) 指导学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培养学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精神。 (四) 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 (五) 认真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常深入到学生之中,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帮助学生完成基础到专业、理论到实践、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转变。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心理预警和危机干预以及校园稳定工作。 (六) 认真执行学院颁布的《学生管理制度》,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 负责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工作,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学生骨干队伍,发挥他们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骨干作用。 (八) 按照学校统一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困难学生勤工助学、贷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作。 (九)支持院共青团、学生会和各类学生团体的工作,配合学院党总支抓好学生党建工作。 (十) 做好与班主任的联系工作。 (十一) 按照学校安排承担“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 班主任具体负责所在班级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 根据学校要求和学生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新生班主任要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和个人发展定位,帮助新生尽快适应新的生活,顺利完成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过渡。 (二) 认真执行学院颁发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班级建设和日常管理,完成院、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 认真抓好班风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严格学习纪律,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经常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 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要深入课堂和宿舍,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并尽力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引导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五) 增强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的意识,指导他们正确对待和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联系经济、学习、心理等方面有困难的学生,主动识别学生中存在的心理问题和精神问题,及时反映,妥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稳定工作。 (六) 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让学生在这些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提高综合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 (七) 指导学生建立、健全团支部和班委会等学生组织,做好学生干部和学生骨干的培养教育工作,指导他们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班团活动。 (八) 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每学年至少与每个学生的家长联系一次,将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奖惩等现实表现向家长通报,对于受到处分的学生,要及时与其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九)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出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建议。负责做好学生年度综合测评和鉴定。参与学生的学籍管理、评奖评优、推优入党、困难学生贷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十)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要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聘用条件如下: (一) 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遵纪守法,乐于奉献。热爱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 | ||||||||||||||||||||||||||